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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操守準則

專 業 道 德 守 則 的 目 的

本 商 業 道 德 守 則 乃 為 香 港 優 質 顧 客 服 務 協 會 成 員 而 設 , 務 使 成 員 間 相 互 促 進 和 堅 守 個 人 和 公 司 操 守 及 專 業 要 求 的 最 高 標 準 。 協 會 內 所 有 成 員 均 須 遵 循 本 守 則 , 以 確 保 公 眾 對 專 業 服 務 人 員 和 其 誠 信 的 信 任 。

內 容

1.

成 員 須 待 客 以 誠 , 尊 重 顧 客 , 對 於 顧 客 需 要 有 高 度 觸 角 , 並 時 刻 以 專 業 精 神 服 務 顧 客 , 滿 足 及 超 越 他 們 的 期 望 。
2.
成 員 不 可 對 種 族 、 膚 色 、 宗 教 、 出 身 國 籍 、 性 別 、 性 取 向 或 婚 姻 狀 況 存 在 歧 視 。
3.
成 員 須 致 力 透 過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去 提 升 和 維 護 顧 客 服 務 專 業 水 平 。
4.
成 員 須 持 續 評 估 工 作 質 素 , 確 保 提 供 專 業 和 適 當 的 服 務 。
5.
成 員 須 以 專 業 誠 信 處 事 , 務 求 得 到 顧 客 和 公 眾 的 信 心 、 尊 重 和 信 任 。
6.
個 人 或 公 司 成 員 須 以 誠 信 及 廉 正 行 為 處 事 。
7.
成 員 須 以 令 人 信 靠 的 態 度 和 方 式 推 廣 協 會 。
8.
成 員 不 得 使 用 協 會 成 員 身 分 以 獲 取 特 權 、 個 人 得 益 或 利 益 。
9.
對 於 透 過 作 為 香 港 優 質 顧 客 服 務 協 會 成 員 或 參 與 協 會 活 動 而 取 得 的 成 員 資 料 , 各 成 員 必 須 保 密 及 保 障 有 關 私 隱 , 不 可 將 有 關 資 料 作 任 何 未 獲 授 權 之 用 途 。
10.
除 經 授 權 外 , 成 員 不 得 擅 自 以 香 港 優 質 顧 客 服 務 協 會 代 表 之 身 份 參 與 任 何 公 開 活 動 。
11.
成 員 須 設 立 程 序 , 以 便 有 效 處 理 客 戶 投 訴 。
12.
成 員 須 採 取 合 理 措 施 確 保 其 僱 員 明 白 他 們 在 法 例 和 法 規 下 的 責 任 , 並 會 誠 實 處 理 業 務 。

紀 律 訴 訟

所 有 香 港 優 質 顧 客 服 務 協 會 成 員 在 擔 任 與 協 會 有 關 之 正 式 職 務 時 , 須 時 刻 持 守 最 高 道 德 行 為 標 準 和 個 人 / 公 司 操 守 , 並 有 責 任 在 任 何 時 候 , 行 事 表 現 均 以 協 會 的 最 高 利 益 為 大 前 提 。

當 收 到 任 何 投 訴 關 於 成 員 涉 及 以 下 事 項 時 , 執 行 委 員 會 有 權 委 派 紀 律 委 員 會 處 理 有 關 投 訴 :

  • 成 員 被 裁 定 作 出 違 反 其 專 業 的 行 為
  • 成 員 之 行 徑 令 香 港 優 質 顧 客 服 務 協 會 的 聲 譽 受 損
  • 成 員 拒 絕 遵 守 香 港 優 質 顧 客 服 務 協 會 的 條 例 和 政 策
  • 成 員 被 判 觸 犯 商 業 罪 行

在 收 到 紀 律 委 員 會 遞 交 的 報 告 後 , 執 行 委 員 會 可 運 用 酌 情 權 , 對 有 關 成 員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, 包 括 由 協 會 中 剔 除 該 成 員 名 字 。